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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让正义从裁判中发声 | 茶座

2016-12-09 王利明 中国民商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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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王利明教授为《裁判文书如何说理——以判决说理促司法公开、公正和公信》一书所作的序。


全文共2205字,阅读时间约5分钟


自古以来,中国人遇事都强调要有一个“说法”,也就是要有一个正当的解释理由。在现代法治社会的组织和生活方式中,司法裁判无疑在这方面扮演着核心角色,是社会大众寻求公平正义的核心渠道。随着我国法治建设事业的不断深化和推进,司法裁判在解决社会争议、塑造社会秩序上的基础功能和重要使命日渐彰显,承载了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浓厚期待。而这一角色正是通过司法机关的充分判决说理来实现的。


俗话说:“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司法的固有特性决定了法院应该是最讲逻辑、最讲道理的地方。人民群众之所以将纠纷提交到法院,正是为了寻找说理的地方,求得一个有理的解决方案。司法裁判是现代社会解决争议的最后一环。如果判决书不讲道理,就意味着司法不讲道理,老百姓也就没有其他的地方可以说理了。这也正如法谚所云:正义是从裁判中发声的。司法的正义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它正是通过每一份判决书中的理由所彰显出来的。可以说,判决的说理性越强,其公正性越强,也就越容易被当事人所接受,起到案结事了和秩序塑造的作用。在实践中,一些判决虽然在结果上对各方当事人作出了公平合理的处理,但因为欠缺说理,导致一方或双方都不相信该判决是公正的,甚至出现无休止的缠讼、上访,并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包括对整个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的损害。


其实,我国自古就有讲求判决说理的传统。古代裁判官并非不少人想象的那种专断官吏,而是高度重视在判词中的说理。早在西周晚期就出现的关于刑事案件的完整判词,较为详细地阐述了对犯罪事实的认定、定罪量刑的理由以及对判决执行的要求。先秦时期的判词中开始出现夹叙夹议式的说理,而清代判词中开始出现专门说理的段落,由简单走向丰富完善。我国古代判决说理不仅注重国法、天理和人情的结合,强调判决的社会教化作用,而且高度重视判决说理的文采。即便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也高度重视司法判决的说理工作。最高人民法院第三任院长谢觉哉就曾强调:“法院是评论道理的地方,犯罪分子怕他,因为他讲道理,没理的逃不过去……人民爱护法院,首先在于法院深通道理探明法律,站得住脚。”但十年“文革”浩劫使得法律和司法在社会组织和生活中的地位大大下降,甚至一度被视为反动的东西。判决说理就更是无从谈起。


改革开放之后,我国重启法治建设。司法审判重新走入社会组织和生活,并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司法审判已经成为我国当代国家治理能力和体系建设中的一个核心环节。经过几十年的建设,我国司法审判队伍的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大量司法判决能够做到辨法析理,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依法判决,让当事人和社会大众感受到司法的公正和权威。尽管如此,法官队伍专业素质参差不齐、官本位意识思维惯性、工作激励机制不足等现实因素也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司法审理和判决说理的总体水平。审判不依程序、证据采信理由不详、事实认定武断、法律解释模糊、事实与法律脱节等现象还较为常见,影响了我国司法判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可以说,如何强化判决说理质量,以判决说理促进司法公开、公正和公信已经成为我国当前司法改革中的重点工程。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要“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明确提出,“加强裁判文书说理,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公布的《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也专门阐述了加强裁判文书说理性的改革目标和方案。全国各级法院近年来也在“以加强判决说理促进司法公开、公正和公信”方面作出了积极探索,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2013年,我与原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孙华璞院长、原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马来客院长共同牵头承担了最高人民法院年度司法调研重大课题《关于深入推进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公信问题的调研——以判决说理促司法公开、公正和公信》。课题组成员通力合作,围绕“以判决说理促司法公开、公正和公信”这一中心议题,展开了系统的实践调研和理论分析,并形成了本研究报告。我认为这是一件很有意义的工作。本报告首先尝试对裁判文书说理的概念与功能进行了系统论述,对裁判文书说理的域外经验、历史经验和现实状况进行了全面分析,然后以大量真实的案例和文书,系统说明了优秀裁判文书的说理结构和内容。本报告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就我国当前司法审判在诉讼程序、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解释与适用等各个领域的说理现状和改进方案作了详细阐述。本研究报告还就制约法官判决说理的知识和体制障碍作了系统梳理,提出了应对这些障碍的方案,包括实行判决文书个人签名制等实验性和创造性方案。最后,本课题组根据实践调研和理论研究编纂了《关于加强裁判文书说理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建议稿)》,以供最高人民法院在改革决策中参考。


“以判决说理促司法公开、公正和公信”是一项系统的司法改革工程,需要审判实践部门和法律学术界的共同努力与协作。本课题成员来自贵州、北京两地审判机构和高等法律院校,既有资深的法官和学者,也有年轻的法律同行。课题组成员通力协作,对课题展开了富有成效的实践研究和理论总结。我希望,本研究报告能够为我国这方面的司法改革和学术研究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在本研究报告即将付梓之际,我很高兴应课题组的邀请为之作序!


王利明

2016年9月10日于明德法学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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